中央研究院生物安全會設置要點
本院91年1月27日學術字第0920028260號函發布
本院92年9月22日學術字第0920301590號函發布
本院93年10月8日學術字第0930345970號函發布
本院96年01月25日學術字第0960025240號函發布
本院102年12月30日學術字第1020509810號函發布
本院104年03月17日學術字第10405017341號函發布
本院108年05月10日學術字第1080503682號函發布
一、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生物實驗安全有關工作,特依「基因重組實驗守則」、「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及「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本院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主要任務如下,並得依實際需要向院長做必要之建議:
(一)調查及審議本院各生物實驗計畫是否合於生物實驗安全相關規範。
(二)審議其他與生物實驗安全相關的必要事項。
(三)監督生物實驗安全相關教育及健康管理之落實。
(四)訂定生物實驗意外發生時必要的處置及改善方法。
(五)收集整理與生物實驗安全之相關資訊、建立教育教材,並對基因重組實驗產品作前瞻性之資料收集與分析。
三、本會由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置執行長一名,副執行長一至二名,由召集人於委員中推薦人選,陳請院長聘請。本會置委員至少九名,為無給職,由院長遴聘本院相關研究人員擔任之。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執行長應定期向召集人報告本會之工作。
四、本會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邀請院外專家學者出席時,得發給出席費。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五、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院本部學術及儀器事務處及總務處工作人員派充之。
六、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