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各所(中心)研究計畫凡涉及下列情形,計畫主持人須至本院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生安會)審查系統提送「研究計畫生物實驗安全審查表」,經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計畫變更案亦同:
(一) 基因重組實驗(含宿主—載體系統之核酸操作)。
(二) 使用第二級危險群(RG2)以上病原體。
(三) 涉及生物毒素之研究。
二、未涉及上述範疇者(如僅使用 RG1 病原體、一般動植物,或未涉及宿主載體系統之核酸操作),免經本院生安會審查。惟研究計畫資助單位若另有要求,本院生安會得基於服務性質,提供證明文件以資協助。
核准後,實驗執行內容須與申請案一致。若計畫需變更,請先以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變更事由與內容」予生物安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