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略以,「設置單位應確保感染性生物材料無洩漏造成感染之虞,並由生安主管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建立緊急應變計畫,每年應依前款應變計畫辦理演習,每三年應有一次實地演習」辦理。
二、請貴所(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依旨揭規定(如附件)規劃及安排1間以上BSL-2、BSL-2+、BSL-3、ABSL-2及ABSL-3實驗室(以下簡稱列管實驗室)、有保存RG2病原體或生物毒素之生物材料庫(以下簡稱RG2生材庫),依其應變演習計畫執行演習,其餘未被指定之列管實驗室、RG2生材庫派員參與及學習。以確保該等實驗室、生材庫發生生安事故時,能具備正確應變及處置能力。
詳細資料請見:
(註:生物實驗室與高防護實驗室之生安事故緊急應變暨演習規定為同一文件)